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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對投毒過程無異議,房屋二胎但否認作案動機是因瑣事:
  為何毒殺同學?
  復支票借款旦投毒案開審
  林森浩的作融資案筆記
  “復旦投毒案”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上午9時30分、下午1時30分兩汽車貸款次開庭審理。被告人林森浩稱投毒動機,是為了愚人節整黃洋,沒有預料到會致死。鐘和
  毒藥來自學褐藻糖膠校實驗室
  偷取後隨身帶回宿舍
  公訴人稱,3月31日,林森浩以做實驗為名向他人借得鑰匙,從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得二甲基亞硝胺的試劑瓶和註射器,放入黃色醫療廢棄袋後隨身攜帶,在宿舍的飲水機投毒。經法醫鑒定,黃洋符合生前二甲基亞硝胺中毒,造成腎臟、肝臟等多器官損傷,飲水機水桶、出水口、黃洋的水杯、杯中飲用水、尿液中均檢驗出含有二甲基亞硝胺成分。
  林森浩稱,二甲基亞硝胺確實是他從學校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得,該藥品是其放射科同事於2011年從天津購入。3月31日,他去了兩次實驗室,第一次是和同一實驗室的同學呂某一起去的,確認了二甲基亞硝胺的位置,第二次他以落下東西為名,向呂某要得實驗室鑰匙和黃色醫療廢棄袋後獨自進入實驗室,拿到100ml的二甲基亞硝胺的試劑瓶和一支註射器,裡面殘留有2.3ml的黃色液體,他猜測就是做實驗用的二甲基亞硝胺,並隨身帶到了其實習的中山醫院超聲科。午飯後,他回到宿舍,將試劑瓶和註射器丟棄在教學樓樓梯口的垃圾箱,因為黃色醫療廢棄袋比較顯眼,另外丟棄在偏僻處的另一個垃圾箱。丟棄後,林森浩又回到宿舍,在網上搜索了關鍵詞“二甲基亞硝胺”。
  上網查知毒性並未放棄
  知道死者喝水但未阻止
  林森浩表示,他下毒時以為,黃洋喝下加入二甲基亞硝胺的飲用水後只是會身體難受,沒有想到會死亡,但在網上瞭解到二甲基亞硝胺的毒性後,也並未放棄。4月1日,黃洋拿著自己的白色水杯接水飲用後,林森浩聽到他有乾嘔癥狀,沒有阻止和告知,而是離開了宿舍。4月1日下午,林森浩回到宿舍後,黃洋已經躺在床上休息。慌張的林森浩又回到中山醫院超聲科,再次在網上查詢了二甲基亞硝胺的信息。4月2日,林森浩給黃洋做了肝、胃的超聲檢查,告知黃洋其肝、胃均沒有問題。林森浩承認,當時特別強調了一句肝是沒有問題的,是因為心虛。4月3日,林森浩曾將投毒的水桶還回宿舍樓管員的賣水登記處,但最終仍被找回。
  否認投毒動機是因為瑣事
  稱清華朱令案沒破想效仿
  對於公訴人的公訴書,林森浩表示對於其中所提到的投毒過程沒有異議,但對於自己“因瑣事”加害黃洋的指控表示否認。
  林森浩表示,自己與黃洋關係一般,黃洋認為林森浩沒生活情調,而林森浩覺得黃洋雖然很優秀但有些自以為是,兩人平時也會聊天,並沒有太大的衝突。林森浩表示,黃洋偶爾會開他的玩笑,他有時會不能接受,“我比較註重公平,認為對人對己應該一樣,但黃洋有的時候做不到”。
  “這隻是一次巧合。”林森浩說,3月30日,他聽黃洋拍著同學的肩膀,高興地說著4月1日愚人節整人計劃,“我看到他這麼得意,就想那我就整你一下。”林森浩表示,他聽過清華朱令鉈中毒案,一直沒有查到凶手,所以就想到了這個方式。由於毒物為黃色液體,氣味也比較濃,林森浩原以為黃洋會發現,但黃洋仍然喝下了水,“我認為黃洋喝下的二甲基亞硝胺很少量,我做實驗中大部分大鼠都未死,相同體積下人的抵抗力比大鼠要強,所以我當時並沒有想到黃洋會死。”
  最後陳述階段,林森浩向黃洋的家人道歉稱:“我的行為導致了黃洋的死亡,對他的家庭造成了打擊。我罪孽深重,我向他的家人道歉。願意接受法庭的處罰。”本案將擇期宣判。
  重要的神秘提醒短信
  是黃洋室友葛某發的
  證人證言中提到室友葛某的證詞,有一次葛某在回寢室時偶遇黃洋,知道他喝水後不舒服,一位孫姓師兄帶黃洋去中山醫院檢查,葛因為認識就一起去了。隨後老師讓葛到寢室去拿水樣查病因,並幫黃洋拿證件。
  葛說他看到寢室水桶和機器是分離的,水桶在桌子下麵,裡面只有少部分的水,他取了水樣,因為是專業學生,所以知道無菌操作。之後葛發現黃洋病情嚴重,感覺像中毒。後來去看了病理資料,聯想到林之前做過類似的實驗。上網搜論文後,發現林寫過二甲基亞硝胺導致肝功能受損論文。發現之後打給孫師兄電話,讓他調查,孫問為什麼,這時候正好林回寢室,他就只能發短信給孫。所以之前新聞報道中所提到的神秘短信,其實是室友葛發的。
  ■專家解讀
  為何定為故意殺人罪?
  在林森浩被捕後,有一些人議論為什麼他不是犯了投毒罪。專家介紹,投毒罪與故意殺人罪的最大區別是:投毒罪要侵害的人員是不特定的,它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指向是特定的,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實施危害生命的行為。
  對於本案罪行的判定,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的教授洪道德作出瞭如下解釋:“在本案中,嫌疑人把劇毒物品投放在寢室里的飲水機內,可見他的這次投毒行為不具有危害其他人安全的主觀故意,而有直接剝奪本案被害人生命或健康的主觀故意。因此,綜合全案來看,只有判定為故意殺人罪,才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北晚  (原標題:為何毒殺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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