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院昨日對黃志光案一審宣判。通訊員 羅貸款偉雄 攝
  南都訊 今年59歲的汕尾海豐人黃志光,從一名普通的運輸工人做起,歷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汽車借款記、汕頭市委書記、深圳市政協副主席,官至正廳級。2011年2月黃志光落馬,被指控涉嫌受賄人民幣及財物共550餘萬元,並非法持有獵槍等7支制式槍支。廣州市中院昨日對該案一審宣判,最終認定其受賄金額為300餘萬元,並以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兩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沒收財產50萬元。   
    多次助下屬升遷收蟲草褐藻醣膠現金賄賂
  廣州市中院經審理查明,黃志光在1998年至2003年擔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該區農業局局長、寶安區光明街道辦事處主任、莊臣黨委書記劉某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35萬元,為劉的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另外在2001年至2002年間,身為寶安區委書記的黃志光,還先後系統傢俱兩次收受寶安區教育局副局長鄭某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40萬元、港幣2萬元,為鄭的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黃志光被認定的第3單指控,是在2002年至2010年間,他從寶安區委書記調任至汕頭市長、汕頭市委書記,其間,他多次收受深圳市友和集團公司董事長詹某某給予的玉石擺件26件(價值人民幣169.45萬元),香枝木羅漢床1張(價值人民幣27萬元),維臘木插畫桶1個(經鑒定價值人民幣4000元),為詹的親戚黃樹光職務調動、詹在汕頭市南澳縣投資以及其投資的香港潮聲衛視在汕頭市設立記者站等事項提供幫助。
  法院同時還認定,2008年至2010年,黃志光在擔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先後兩次收受汕頭市委副秘書長吳某某給予的冬蟲夏草17斤,為吳的職務升遷提供幫助。
  兩罪並罰判刑14年沒收財產50萬元
  對於檢方指控黃志光涉嫌從1985年至2002年期間,先後非法持有制式獵槍、氣槍共7支的事實,廣州市中院予以了認定。
  廣州市中院認為,黃志光上述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基本清楚,證據確鑿,唯指控的受賄數額有誤,予以糾正。黃志光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並罰,根據其部分退贓、悔罪等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4年的刑罰,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
  釋疑

  拜把兄弟墊付別墅款,私企老闆代捐修廟錢

  兩項指控為何不認定受賄?
  據此前檢方指控,黃志光的結拜義兄———汕尾商人黃順豐,與黃志光案存在諸多金錢瓜葛。黃順豐涉嫌利用前者的政界身份,獲取工程牟利;或者利用與前者的私密關係,接受別人請托助人職務調動升遷。因此在2007年黃志光要購買一棟別墅時,黃順豐主動為其墊付了120萬元的購房款但黃志光未歸還,涉嫌變相受賄。
  不過此項指控最終未被法院認定。廣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為,黃志光、黃順豐兩人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不能吻合印證,庭審期間均翻供該筆款項屬借款並已歸還,而其他證人證言也出現反覆,法官認為該部分指控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檢方另外一項被推翻的指控,是2008年前後黃志光接受商人李亞鶴100萬元捐給老家的雞鳴寺作為修建大佛資金一事。
  法院認為,李亞鶴委托黃志光之子將一箱土特產捎帶回家,放置幾日後帶往雞鳴寺開封,才知是100萬元現金。法官稱,李亞鶴付出該100萬元給黃志光同意以其名義捐出的目的均是為了捐資建佛,款項實際也系寺廟收取,黃本人沒有非法占有該筆款項的主觀故意。客觀上100萬元密封放置於黃志光家中數日其不知情也未占有,捐出後寺廟也未返還任何款項,捐贈登記也是以其兒子名義進行,並未獲得法律意義上的利益,鑒於黃志光上述行為與其他收受他人賄賂後再向寺廟捐款的行為存在上述主觀、客觀的區別,法院對該部分指控不予支持。
  至此,檢方指控的550餘萬元的受賄指控中,廣州市中院予以認定了其中的300餘萬元現金及財物,構成受賄。
  南都記者 吳筍林 通訊員 馬偉鋒 劉譯蔓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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